发布时间:2010年07月22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道路交通秩序管理的通告

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道路交通秩序管理的通告

二〇一〇年 2

         

为深入开展畅通郑州活动,创造安全、文明、有序、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和《郑州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道路交通管理实际严格管理严格执法, 现就进一步加强市区道路交通秩序管理通告如下:

一、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交通信号、标志、标线的规定,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

二、机动车驾驶人严格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驾驶前应认真检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严禁驾驶车容不整、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三、机动车号牌应当悬挂在车前、车后规定位置,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倒置、折叠、重叠、遮挡、涂改、污损或有其他影响号牌识别的行为。严禁未悬挂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四、严禁(套用牌照、证件)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五、严禁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六、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再进行协商处理。

七、对上述交通违法行为妨碍道路通行、影响交通安全、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按照法律、法规上限处罚,始终坚持五个一律:对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一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五条的上限处罚;对故意倒置、折叠、重叠、遮挡、涂改、污损号牌和未悬挂号牌的,一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六条的上限处罚;对伪造、变造和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登记证书、驾驶证、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一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的上限处罚;对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一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的上限处罚;对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当事人未先撤离现场,恢复交通的,一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六十条的上限处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驾驶人或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

 

年七月十九日